9月8日,ST海宏(871109)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天风证券近日发布风险事项情况如下:
1、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挂牌的决定
(相关资料图)
天津海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海宏”)于2023年9月8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终止天津海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发[2023]203号)。
公司未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终止公司股票挂牌。
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后次一交易日内披露收到股票终止挂牌决定的公告,说明公司、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情况,积极应对投资者诉求,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后续手续。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对终止挂牌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止挂牌决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告发布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5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复核申请。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核申请且不存在影响股票恢复交易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3年9月25日起复牌,并于2023年10月17日终止挂牌。恢复交易期间,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进行特殊标识,证券简称变更为“摘牌宏股”。
根据《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规定,如股票终止挂牌时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应当进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专区转让,并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义务;如未进入专区但后续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应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履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有关义务;如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超过200人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2、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应在收到上述决定后次一交易日内披露收到股票终止挂牌决定的公告,目前公司已无法有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披露相关信息。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核申请,或者提交复核申请后全国股转公司仍作出维持终止挂牌决定的,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资料显示,ST海宏主要业务预包装食品,主要包含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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