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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观速讯丨动产归属确定的基本原则——交付生效

2023-03-06 08:04:21 来源:法务网
一、

动产归属确定的基本原则——交付生效

《民法典》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定纷止争”,也就是要明确物的归属。那么,《民法典》怎么来明确财产归属?简单讲就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一)不动产不能移动,所以要靠不动产登记来确定所有权的转移。与此相反,动产可以频繁移动的,所以动产是从交付开始发生所有权转移。动产在谁的手里,除有相反证据外,谁就是该动产的权利人。《民法典》就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动产交易是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现象。各种交易越频繁,随之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也越频繁。物权发生变动,应当公示,不然第三人不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动产交易就会有纠纷。因此,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从而使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资料图】

二、

动产交付生效的规定

交付从何时起发生效力,应当区分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予以确定。

就现实交付而言,由于其属于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结合,即交付行为由两部分构成:其一,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其二,移转动产的占有。二者缺一不可。我国现行立法尽管没有意思表示的专门规则,但按照意思表示的法理和合同法的规定,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对话形式的则在受交付人所了解时发生效力,如果是非对话形式的则在到达受交付人时发生效力。这里的占有移转显然仅仅是动产在空间上变换了不同的控制人,即从交付人控制变换成受交付人控制,该事实的完成即占有移转的完成。占有移转一旦完成即发生法律拘束力。交付的这两个要素中,占有移转的要素处于主导地位。基于占有的外观法理,单纯的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并不产生交付的效力,只有占有移转的完成才能认定为现实交付的完成,而从占有移转的完成一般也可以推定出交付人交付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故而,在现实交付情形,不存在交付的撤回问题。

而就观念交付而言,由于其不需要移转动产占有的要素,即交付行为仅以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为已足,因此,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即为观念交付的生效。撤回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则无疑义,概依意思表示撤回规则而为适用。

交付一旦生效,即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当事人就不得任意变更或者撤销交付。这是因为,已经完成的交付,表明已经按照交付当事人的意思向社会公开了物权变动的事实,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使原来的意思表示有误或者存在虚假的内容,当事人也不得提出与生效的交付相反的表示,当事人必须尊重和维护交付的稳定性。诚然,交付的这种拘束力也不是绝对的,在未采物权行为理论的我国,按照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观点,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交付的动产在能够返还原物时必须返还原物。从本质上观察,此即交付的撤销。

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交付当事人自己不得撤销交付,当事人意欲否定交付的效力时,惟依法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物权变动原因的无效或者撤销的请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物权变动原因的无效或者撤销以及撤销交付的判决或裁决。申言之,交付的撤销权在法院、仲裁机构而非交付当事人。

三、

动产以交付生效吗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参考法条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是以交付的时间为准,但有例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动产归属确定的基本原则——交付生效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动产不同于不动产不能移动,所以动产的物权转移是以交付为要件。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关键词: 意思表示 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 现实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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