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3-00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相关资料图)
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及 7 月
过了《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的议案》。为进
一步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有效提升业务拓展和客户综合服务能力,公司拟吸收
合并公司投行业务全资子公司(详见公司 2021-033 及 2021-041 号公告)。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网站披露了《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吸收合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暨变更业务范围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425 号)(以下简称“该批复”),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吸收合并东方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吸收合并完成后,东方投行解散,原
东方投行北京分公司变更为东方证券北京分公司。
二、核准东方证券变更业务范围,业务范围中证券承销(限国债、地方债等
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融资品种(包括但不
限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变更为证券承销与保荐,其他业务范围不变。
三、东方投行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工作,原
东方投行北京分公司、东方证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
登记工作。
东方投行解散后,应当向我会上交《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原东方投
行北京分公司、东方证券应当自换领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东方证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证》前,不得经营本次增加的业务。
四、东方证券应当根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公司
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五、东方证券与东方投行应当有序推进吸收合并工作,落实相关业务、客户
及员工衔接安置方案,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妥善安置员工,维护社会稳
定。
六、在东方证券吸收合并东方投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
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该批复要求,办理后续相关事宜,推动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更好发展。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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