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西藏自治区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
《意见》指出,电网企业要实行保障性并网,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确保项目在满足相应并网条件后“能并尽并、能发尽发”,不得附加额外不合理条件。
市场化并网项目是超出保障性并网范围以外仍有意愿并网的光伏项目,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并网条件主要包括建设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储热型光热电站、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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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并网项目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结合各地(市)新能源消纳空间及并网条件等因素,按照不低于全区上一年度最大电力负荷增量的25%安排新增项目,配置储能规模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的20%,储能时长不低于4小时。经电网企业核定弃光率超过上一年度全区平均弃光率的地(市)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建设规模。支持电网末端地区建设适度规模的保障性并网项目。
详情如下: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西藏自治区 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藏发改能源〔2023〕42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能源企业:
《关于促进西藏自治区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促进西藏自治区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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